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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与关联方签订《金融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10-31     |     点击量:

 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力帆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2-054

 

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与关联方签订《金融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l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重庆睿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蓝汽车”)拟分别与吉致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致金融”)、浙江智慧普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慧普华”)签订《金融合作协议》,吉致金融和智慧普华将分别提供汽车贷款和融资租赁服务以帮助终端客户从睿蓝汽车的经销商处购买汽车产品,睿蓝汽车提供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贴息支持,协议有效期为三年。

l力帆科技与吉致金融、智慧普华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l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l除日常关联交易及已披露的其他关联交易外,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累积金额为4,432.89万元,公司与不同关联人之间发生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关联交易。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促进公司旗下睿蓝品牌汽车产品的销售,提升市场占有率,力帆科技子公司睿蓝汽车拟分别与吉致金融、智慧普华签订《金融合作协议》,吉致金融和智慧普华将为睿蓝汽车提供汽车金融服务,分别以提供具有竞争力的汽车贷款和融资租赁服务帮助终端客户从睿蓝汽车的经销商处购买汽车产品,由睿蓝汽车提供贴息支持,睿蓝汽车向吉致金融和智慧普华支付的贴息总额不超过2亿元,协议有效期为三年。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本次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介绍

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重庆江河汇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吉致金融、智慧普华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吉致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合资)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锦康路308号9层01、04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霞

注册资本:40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50812

营业期限:20150812 20450811

经营范围:接受境外股东及其所在集团在华全资子公司和境内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二)接受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保证金和承租人汽车租赁保证金;(三)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四)从事同业拆借;(五)向金融机构借款;(六)提供购车贷款业务;(七)提供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包括展示厅建设贷款和零配件贷款以及维修设备贷款等;(八)提供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售后回租业务除外);(九)向金融机构出售或回购汽车贷款应收款和汽车融资租赁应收款业务;办理租赁汽车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十一)从事与购车融资活动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十二)经批准,从事与汽车金融业务相关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构成吉利汽车控股有限公司80%,BNP Paribas Personal Finance20%。

2.浙江智慧普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A区E0702

法定代表人:TAO SONG

注册资本:10786万美元

成立日期:2013年0809日

营业期限:2013年0809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不含融资性担保);从事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构成浙江众尖投资有限公司52%,BNP Paribas Personal Finance%,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18%吉利国际(香港)有限公司10%

三、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吉致金融通过向终端客户提供汽车贷款服务,以帮助终端客户从睿蓝汽车的经销商处购买汽车产品,由睿蓝汽车提供贴息支持,协议有效期为三年。

智慧普华通过向终端客户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帮助终端客户从睿蓝汽车的经销商处购买汽车产品,由睿蓝汽车提供贴息支持,协议有效期为三年。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参考市场公允价格或国家规定的标准制定金融服务的价格。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与吉致金融签订的《金融合作协议》

1.吉致金融同意为睿蓝汽车提供汽车金融服务,即吉致金融向终端客户提供零售金融服务,以帮助终端客户从经销商处购买睿蓝汽车,协议有效期为三年。

2.吉致金融将通过睿蓝汽车经销商向最终客户提供一系列的零售金融产品,并且可为终端客户提供有竞争力的费率和贷款条款。

3.在睿蓝汽车指定的政策周期内,由睿蓝汽车与吉致金融双方共同设计,由吉致金融向购车客户提供差异化的专属贷款服务,睿蓝汽车承担贷款购车业务中发生的、睿蓝汽车与吉致金融双方按照本协议规定另行书面确认同意的贴息,协议有效期内贴息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8亿元。

4.吉致金融并非睿蓝汽车品牌金融服务在市场上的唯一合作伙伴,其他合作银行也可在睿蓝汽车授权下提供相应服务,但在同等条件下吉致金融应当为睿蓝汽车的优先合作方。

5.吉致金融承认并同意零售金融的借贷风险应完全由吉致金融自行承担;睿蓝汽车无需向吉致金融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承担在向终端客户提供零售金融服务时,可能产生的任何费用、损失或责任。

(二)与智慧普华签订的《金融合作协议》

1.智慧普华同意为睿蓝汽车提供汽车融资租赁服务,以帮助终端客户从经销商处购买睿蓝汽车,协议有效期为三年。 

2.智慧普华将通过睿蓝汽车经销商向最终客户提供一系列的融资租赁产品智慧普华将尽合理努力根据其通用产品政策向终端客户提供具有竞争力的服务。

3.对符合零售融资的睿蓝汽车经销商而言,睿蓝汽车向该等经销商促成的智慧普华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贴息支持,协议有效期内贴息总额不超过人民币0.2亿元。智慧普华的终端客户有权选择是否选择贴息产品或是否接受贴息。

4.智慧普华并非睿蓝汽车品牌金融服务在市场上的唯一合作伙伴,其他合作机构也可在睿蓝汽车授权下提供相应服务,但在同等条件下智慧普华应当为睿蓝汽车的优先合作方。

5.智慧普华承认并同意融资租赁业务风险应完全由智慧普华自行承担;睿蓝汽车无需向智慧普华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承担在向睿蓝汽车经销商提供批售融资或向终端客户提供零售金融服务时,可能产生的任何费用、损失或责任。

 六、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吉致金融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全国性汽车金融公司,智慧普华是吉利旗下第一家以汽车融资租赁为主的合资公司,法国巴黎银行全资子公司BNP Paribas Personal Finance分别持有上述两家公司20%股权

本次交易有利于促进公司旗下睿蓝品牌汽车产品的销售,提升市场占有率,能更好地服务于公司的新能源汽车战略。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公平公允的原则,旨在促进公司旗下汽车产品的销售,有利于提升市场占有率,符合公司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旨在促进公司旗下汽车产品的销售,提升市场占有率,符合公司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本次关联交易参考市场公允价格或国家规定的标准定价公允合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之前,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公司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一致公司子公司与关联方签署《金融合作协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董事会表决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对《关于子公司与关联方签订〈金融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关联董事刘金良先生、戴庆先生回避表决,董事会其余7名董事参与表决并一致通过。

(三)监事会表决情况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关于子公司与关联方签订〈金融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监事会3名监事参与表决并一致通过。

 

特此公告。

 

 

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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