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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司法重整暨股票被实施 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8-24     |     点击量:

 

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力帆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86

债券代码:136291        债券简称:16力帆02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司法重整暨股票被实施

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及特别风险提示:

l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股份”或“公司”)于2020821日收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编号为“(2020)渝05破申327号”的《民事裁定书》及“(2020)渝05193号”《决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重庆嘉利建桥灯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利建桥”或“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力帆系企业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担任力帆股份管理人。

l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4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1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于2020825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改为“*ST力帆”,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l  公司股票将于2020824日开市起停牌一天,于2020825日起复牌交易。

l  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3.1条第(十二)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l  即使公司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但公司后续经营和财务指标不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法规的要求,公司股票仍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l  法院裁定的类型:重整

 

公司曾于2020630日发布《关于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公司司法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5),公告了申请人嘉利建桥申请公司进行重整的相关事宜。2020821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编号为“(2020)渝05破申327的《民事裁定书》及2020)渝05193《决定书》,法院已裁定受理嘉利建桥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清算组担任力帆股份管理人。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现就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的概述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重庆嘉利建桥灯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办事处创业大道11

法定代表人:黄玉明

申请事由:2020629日,申请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

(二)法院裁定时间

2020821

(三)裁定书主要内容

本院认为,力帆股份公司注册登记机关为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集中管辖部分破产案件的批复》(法〔2019285)规定,本院管辖全市区、县级以上(含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据此,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本案申请人嘉利公司对被申请人力帆股份公司享有合法到期债权,被申请人力帆股份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因此,申请人嘉利公司有权申请力帆股份公司破产重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本案中,从查明的事实看,力帆股份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当前货币资金4300万元,到期债务11.96亿元,其他财产流动性差、无法变现,依法应予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因此,力帆股份公司具有破产原因。

因力帆股份公司具有破产原因,如不及时拯救,会给债权人、股东、员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带来重大损失,其重整具有必要性。力帆股份公司从事汽车及摩通行业多年,拥有较为齐备的生产资质和成熟的生产技术,建立了较为完整的产业链体系,销售渠道众多,具备重整价值,其拟通过股权重组、债务重组、资产重组、运营重组的方式实现重整,该重整预案具有可行性。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重庆嘉利建桥灯具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的情况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2020821日,法院作出(2020)渝05193号《决定书》,指定清算组担任力帆股份管理人。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管理模式

公司重整期间采用管理人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模式。

(三)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凤栖路12号力帆汽车二工厂院内办公楼1

联系人:梁跃,林子量,武兆文

联系方式:023-61663346023-61883191

三、法院公告情况

债权申报期限:从法院公告之日(2020821)起至2020930日前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间:20201013930分始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具体参会指引将由管理人另行通知。

四、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的影响

(一)股票交易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1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于2020825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改为“*ST力帆,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二)停复牌事项安排

公司股票将于2020824日开市起停牌一天,于2020825日起复牌交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以下简称“《停复牌指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重整期间原则上股票不停牌。公司将分阶段披露重整事项的进展,确需申请停牌的,公司将按《停复牌指引》规定办理,并履行相应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责任人

在公司重整期间,信息披露责任人为管理人。

(四)管理人承诺

根据(2020)渝05193号《决定书》以及《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力帆股份管理人将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等相关义务。

(五)继续营业的申请

公司拟向管理人提交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的申请,重整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有关方面,做好员工稳定、继续在现有基础上保持日常经营及其他与重整相关的工作。

(六)其他事项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1条的规定,公司应当每月披露一次重整程序的进展情况,提示终止上市风险。

五、风险警示

(一)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3.1条第(十二)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二)即使公司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但公司后续经营和财务指标不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法规的要求,公司股票仍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将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信息,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2020)渝05破申327号《民事裁定书》

2、(2020)渝05193号《决定书》

特此公告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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