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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投资勿盲目 理性交易识风险
发布时间:2023-10-26     |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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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纠纷概要

  2021年初,陈先生因拆迁而获得一笔现金补偿款。为了获取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收益,陈先生未与家人商量便在某证券公司开立了证券交易账户。开户完成后,该证券公司的客户经理认为其已经了解陈先生投资款的特殊性,建议投资者可投资相对风险较低的基金产品。在实际操作中,陈先生认为基金产品的收益未达到其预期,于是自行决定进行股票交易。短短一年时间里,陈先生极为频繁地进行短线交易,最终损失了大部分拆迁补偿款。2022年4月,陈先生向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陕西调解工作站(下称“陕西工作站”)申请调解,主张某证券公司未向其提示风险,应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

  本纠纷争议焦点在于证券公司是否履行了适当性管理义务。陈先生主张,虽然亏损是由自己不够理智的交易行为导致,但是证券公司并没有向其提示风险,也没有进行相关投资者培训,因此证券公司应对其亏损承担不高于40%的责任。而证券公司则认为,其依法依规为陈先生办理开户事宜,并提示了投资风险,且经自查不存在任何向投资者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的情形,其对投资者的损失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交易风险和相应的投资损失。

  三、调解过程

  陕西工作站受理该纠纷后,迅速组织调解员开展调解。首先,调解员通过“背对背”调解充分掌握双方情况,厘清纠纷基本事实:

  (一)开户资料显示,投资者于2021年1月29日通过线上形式自助开户。证券公司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其于开户当时向投资者即时发送了风险提示短信,后续安排客户经理向投资者拨打电话进行风险提示。

  (二)投资者本人提供的交易结算单显示,其在开户初期的持仓均为风险程度相对较低的基金产品,并且获得了一定的收益,随后自行转为以频繁的短线操作方式从事股票交易,导致证券交易账户亏损持续扩大。

  根据以上事实,调解员认为证券公司已依法履行了适当性管理义务,包括在开户时对陈先生的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了测试,向其告知产品主要风险,并根据其风险测试结果而推荐适当的产品。在经过调解员多次耐心、有效的当面沟通后,陈先生坦陈其之所以向证券公司索赔,是由于其背着家人炒股并亏损了大部分拆迁补偿款,导致其原本和睦的家庭矛盾激化。在接下来的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投资者也逐渐接受了投资损失应由本人承担的事实。最终,该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四、案例启示

  (一)证券公司应依法履职,提升服务。2020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面强化了投资者保护,其中第88条新增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明确了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时的义务,投资者在购买证券或者接受服务时的义务以及证券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在展业过程中,证券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投资者和相关产品、服务进行全面评估,向投资者如实告知产品和服务的潜在风险,将合适的产品和服务提供给合适的投资者。与此同时,证券公司亦应进一步完善其客户服务细节,关注投资者的实际情况,给予个性化的服务,增加投资者的获得感。

  (二)投资者应自担风险,审慎投资。“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证券市场不可能只涨不跌,高投资收益的同时必然伴随着高投资风险。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是“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也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在证券公司依法尽责的前提下,投资者也应知晓“买者自负”的道理。除了提供真实、合法信息外,投资者还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理性作出投资判断,审慎选择与自己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并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本文转载自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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